领航出书网环境工程、环境监测、环境保护等学术专著征集作者署名主编出书,ISBN书号+CIP核字号
《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究》 征集第2、3主编
《工业安全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管理研究》 征集第2、3主编
《水体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研究》 征集第1、3主编
《生态环境工程修复与检测分析研究》 征集第3主编
《生态环境优化与风险防控》 征集第1、2主编
《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与评价导论》 征集第2、3主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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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《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(试行)》的通知(云人社发〔2022〕31号)
第三章 申报条件
第六条 本《标准条件》的申报评审专业为生态环境工程领域内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、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、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等专业。
第四章 评审条件
第十二条 工程师评审条件:
(五)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,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或译著。
2.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,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1 篇以上。
3.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,撰写技术报告 1 篇以上。
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:
(五)取得工程师职称后,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或译著。
2.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,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2 篇以上;或以第一作者(或通讯作者)身份,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1 篇以上。
3.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,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。
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:
(五)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,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以主要编著者身份,公开出版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。
2.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,公开出版专业学术、技术专著 1 部以上,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,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1 篇以上。
3.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,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2 篇以上。
4.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,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1 篇以上,并以第一发明人身份取得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 1件以上。
第二十五条 本《标准条件》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:
(一)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,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、新仪器、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;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定;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编制、样品采集、检测分析、数据处理、报告编制、质量管理;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及环境质量预报预警;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维护等技术工作。
(二)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,包括水、土壤、大气、固体废物、噪声振动、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、放射性废物等污染防治;生态环境应急处置;固体废物、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;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、新工艺的研发及转化应用;生态环境质量基准及标准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和制定;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、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研究、生态环境影响研究;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研究及转化应用;环境影响评价、生态环境评估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、环境监理、环境认证、清洁生产审核、排污许可、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等技术工作。
(三)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,包括生态环境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;生态环境规划;生态文明建设示范、“两山”实践创新基地相关方案编制;环境污染源管理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、辐射环境管理、气候变化环境管理、环境应急管理;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管理、环境信息化建设及管理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;生态环境项目准入管理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等技术工作。
环境工程、环境监测、环境保护等学术专著,诚邀作者合著署名主编,ISBN书号+CIP核字号
《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究》 征集第2、3主编
《工业安全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管理研究》 征集第2、3主编
《水体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研究》 征集第1、3主编
《生态环境工程修复与检测分析研究》 征集第3主编
《生态环境优化与风险防控》 征集第1、2主编
《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与评价导论》 征集第2、3主编
浙环发〔2019〕15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(试行)》
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、工程与咨询、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、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。
其中,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和分析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分析、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、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、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操作等监测技术工作的人员;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、工程设计与施工、信息技术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监理、环境认证、环保设施运维等咨询技术工作的人员;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、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、环境管理技术研发、环境监察、应急监控等生态环境管理类技术工作的人员。
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
第十四条 从事监测与分析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&第十五条 从事工程与咨询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&第十六条 从事规划与管理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
(四)论文与著作
在省(部)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(部)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
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
第十七条 从事监测与分析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&第十八条 从事工程与咨询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&第十九条 从事规划与管理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
(四)论文与著作
在省(部)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(部)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
第五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
第二十条 从事监测与分析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&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与咨询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& 第二十二条 从事规划与管理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
(四)论文与著作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(主要编著者)。
2.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、EI、ISTP等收录。
3.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(部)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 篇以上(核心期刊至少2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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